在修訂后的《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》中,黨章規(guī)定的黨員8項權利被準確細致描述:“黨員有黨內知情權”“黨員有接受黨的教育培訓權”“黨員有黨內參加討論權”……
這部法規(guī)將黨章規(guī)定的黨員權利明確細化,劃出權利行使的邊界,促進廣大黨員全面知悉和積極行使權利,為更好地保障黨員權利奠定了堅實基礎,有利于發(fā)揮黨員主體作用,激活新時代廣大黨員干事創(chuàng)業(yè)的“新動能”。
堅持義務和權利相統一原則貫穿全篇
黨的十八大以來,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,全面從嚴治黨不斷深入推進,黨員權利保障工作從認識到實踐都得到深化和發(fā)展。在黨員義務和權利的關系上,明確提出義務在先,義務和權利相統一,強調要正確認識義務與權利、責任與擔當、行使權利與遵守紀律的辯證統一,這是黨的建設的重要理論創(chuàng)新。
黨章是在第三條和第四條規(guī)定了黨員的八項義務和八項權利,并把黨員義務規(guī)定在先,權利規(guī)定在后,強調在履行義務的前提下行使權利。
修訂后的《條例》以黨章為根本遵循,將“堅持義務和權利相統一”這一創(chuàng)新理論成果貫穿運用全篇。
修訂后的《條例》第三條規(guī)定了黨員權利保障應當遵循的原則,第二項就是“堅持義務和權利相統一,切實履行黨章規(guī)定的義務,正確行使各項權利,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”。
修訂后的《條例》通篇都體現著這一原則。一方面,立足黨員權利保障專門法規(guī)的定位,明確黨員享有廣泛的充分的權利,充實完善保障措施。《條例》中的20項保障措施,每一項都圍繞如何保障權利的正常行使進行設計。另一方面,在明確權利、保障權利的同時,還規(guī)定了行使權利的相關要求,強調黨員行使權利必須以履行義務、擔當責任、遵守紀律為前提。
比如,第四條規(guī)定,“黨員應當增強黨的觀念和主體意識,將行使黨章規(guī)定的權利作為對黨應盡的責任,向黨組織講真話、講實話、講心里話,敢于擔當、敢于負責,遵守紀律規(guī)矩,正確行使權利”。
第十一條規(guī)定,“黨員進行批評、揭發(fā)、檢舉以及提出處理、處分要求,應當通過組織渠道,不得隨意擴散傳播、網絡散布,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實,更不得捏造事實、誣告陷害”。
黨員的義務和權利是辯證統一關系。黨員應當把履行義務、擔當責任、遵守紀律放在第一位,切實履行黨章規(guī)定的義務,正確行使權利,在向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進軍的新征程中發(fā)揮好先鋒模范作用。
明確細化黨員權利的同時劃出行使邊界
翻看修訂后的《條例》全文,第二章“黨員權利的行使”用專章對黨員享有的各項權利作出具體規(guī)定,促進廣大黨員全面知悉權利內容,從而樹立積極行使權利的意識。
第二章在2004年《條例》的基礎上做了修改,首先是章名由“黨員權利”改為“黨員權利的行使”。把重音落在“行使”二字上,意味著強調黨員要本著對黨高度負責的政治責任感,積極主動地行使權利,充分發(fā)揮黨員主體作用。
本章修訂的一個突出亮點就是,修改了2004年《條例》分別用一個條文對應黨章第四條規(guī)定的一個方面權利的體例安排,用13個條文將黨章規(guī)定的8個方面黨員權利,進一步明確細化為黨內知情權、接受黨的教育培訓權、黨內參加討論權、黨內建議和倡議權、黨內監(jiān)督權、黨內提出罷免撤換要求權、黨內表決權、黨內選舉權和被選舉權、黨內申辯權、黨內提出不同意見權、黨內請求權、黨內申訴權、黨內控告權等13項權利,黨員權利名稱更加鮮明、內容更加具體、邊界更加清晰。
值得注意的是,修訂后的《條例》還對權利表述方式作了創(chuàng)新,使得對權利的表達更加直觀。具體到每項權利,都采用“權利名稱+權利內容”的方式進行表述,既能直觀反映權利的實質,又能準確表達權利的內容。這樣規(guī)定,使黨員權利便于理解、易于掌握、利于行使,更加深入人心。黨員行使權利不是隨意和無限制的。修訂后的《條例》在明確細化黨員權利的同時,也劃出了權利行使的邊界,要求黨員行使權利應當通過組織渠道,按照組織原則,符合有關程序等。
比如,第十一條規(guī)定黨員行使黨內監(jiān)督權時,不得隨意擴散傳播、網絡散布,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實,更不得捏造事實、誣告陷害。第十四條、第十七條、第十八條規(guī)定,黨員行使黨內被選舉權、黨內請求權和黨內申訴權時,都要“經過規(guī)定程序”或者“按照規(guī)定程序逐級向本人所在黨組織、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”提出。
強化正確行使黨員權利的自覺
修訂后的《條例》明確了黨員有哪些權利、怎么行使權利。黨員形成正確行使權利的自覺,發(fā)揮好黨員主體作用,就成了題中應有之義。
黨員必須正確行使權利,是全面從嚴治黨的客觀要求。現實中,一些黨員由于不正確行使權利或者越過權利邊界,給黨內政治生態(tài)帶來了嚴重危害。有的公開發(fā)表違背中央決定的言論,制造、傳播政治謠言,丑化黨和國家形象;有的為了達到蓄意報復、爭權奪利等不可告人之目的,誣告陷害、惡意誹謗;有的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,甚至用公款拉票賄選……
為防止黨員行使權利變形走樣,修訂后的《條例》第三條要求,“黨員按照黨性原則行使權利”“堅持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,不允許任何黨員享有特權”,這是在原則上對黨員行使權利立下了規(guī)矩。
除此以外,修訂后的《條例》第二章還在一些具體條文中,為黨員行使權利作出了規(guī)范。
一系列“應當”“前提”“不得”構成了黨員行使權利的“硬杠杠”,從而保證權利的行使不跑偏。第六條規(guī)定,“黨員行使權利時不得侵犯其他黨員的權利”;第九條規(guī)定,黨員有黨內參加討論權,與此同時,“黨員在討論黨的基本理論、基本路線、基本方略的過程中,應當自覺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”。第十六條規(guī)定,黨員有黨內提出不同意見權,但這一權利的實現是“在堅決執(zhí)行的前提下”。
除此以外,《條例》第四十六條還集中規(guī)定了黨員不正確行使權利應當追究責任的五種情形,包括“公開發(fā)表違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的觀點和意見”“不按照組織原則和程序進行批評、揭發(fā)、檢舉、控告以及提出處理、處分、罷免、撤換要求,或者隨意擴散、傳播”,等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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