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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《決定》學習問答 30. 為什么要健全部門協調配合機制,防止政出多門、政策效應相互抵消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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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習貫徹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

  《決定》提出:“健全部門協調配合機制,防止政出多門、政策效應相互抵消。”這是完善國家行政體制、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舉措,對推進國家機構職能優(yōu)化協同高效,更好發(fā)揮政府作用具有現實意義。

  第一,這是落實黨和國家機構改革要求的重要內容。黨的十九大提出,必須堅持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(tǒng)一領導,十九屆三中全會對推動建立健全黨中央對重大工作的領導體制機制、強化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職能作用、完善推動黨中央重大決策落實機制作出了具體部署,明確由黨中央及其相關機構負責重大工作的頂層設計、總體布局、統(tǒng)籌協調、整體推進。國家行政體制中的各個部門,相互關聯、密不可分,應該作為一個有機整體發(fā)揮作用,形成政策合力,落實好黨和國家決策部署。為此,各部門都要提高政治站位,增強“四個意識”、堅定“四個自信”、做到“兩個維護”,確保令行禁止,密切配合、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,推動經濟社會發(fā)展、管理社會事務、服務人民群眾。

  第二,這是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行政效能的客觀要求。實踐表明,政府設置不同部門并進行專業(yè)化分工,是對日益復雜經濟社會進行有效管理、提高行政效能的客觀需要,但不同部門實現行動協調一致還存在一些客觀上的掣肘因素。一是各部門雖然已經明確了各自職責,但部門邊界難以完全分明,且跨部門的事情也越來越多,部門在工作中容易出現規(guī)避或者轉移責任的現象。二是部門制定的政策往往針對自己管理的領域,對其他領域的作用和影響可能會有所不同,如果不考慮相關聯政策出臺的先后次序或力度,就會出現政策效應疊加、共振或者抵消、掣肘,達不到政策所需要的“度”,甚至事與愿違。三是各部門制定具體政策時由于角度不同,往往出現一些從局部看合理、從全局看可能不合理的現象。因此,在部門專業(yè)化分工和職責明晰基礎上,有必要通過加強部門協調配合,對各自優(yōu)勢加以整合,對不同考慮加以綜合,對力度節(jié)奏加以協調,從而達到政策最佳的“度”,努力提高政策效應和實際效能。

  第三,這是堅持問題導向,有針對性地完善國家行政體制及其運行機制的務實舉措。改革開放以來,我國通過不斷推進行政體制改革,政府組織結構得到優(yōu)化,政府管理方式不斷創(chuàng)新,行政管理水平和效率有了較大提高。但是,政府各相關部門行動不協調、少配合,政出多門、政策效應相互抵消的問題一直比較突出,市場主體對此反映較多。這些年來,雖然也建立了諸如會議協調、機構協調、聯合辦公協調等多種協調機制,但總的看運行并不理想。分析其原因,一是對部門協調配合機制進行規(guī)范的法律法規(guī)、制度規(guī)則相對缺失,部門協調配合缺乏制度性支撐;二是協調內容不規(guī)范,協調層級不明確,協調方式不具體,操作性不強;三是協調的力度不夠,有時難以直奔主題;四是沒有建立起有效的監(jiān)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制度,對不協調、不配合行為,無法確定應承擔何種責任,也缺乏相應的追究辦法。這些問題,要通過認真貫徹《決定》精神,深化行政體制改革來加以解決。

  從當前和長遠的經濟社會發(fā)展需要看,經濟社會系統(tǒng)復雜度不斷上升,對行政管理的協調性、精準性、系統(tǒng)性提出了更高要求,要強化總攬全局、協調各方,各部門都要在黨中央集中統(tǒng)一領導下,提高政治站位,強化協同配合,形成工作合力,不斷改善政策效應,提高行政效能,更好發(fā)揮政府作用。

發(fā)布時間:2019年12月18日 16:04 來源:共產黨員網 編輯:楊安琪 打印